8 月 12 日,聯邦上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恢復了德州 2021 年選舉法的九項條款,主要原因是挑戰者根據兩項聯邦法律缺乏訴訟資格。
訴訟資格是指當事人必須與案件有實際利害關係。當事人必須證明某項法律確實對其造成損害或可能以某種特定方式對其造成損害,且該損害源於法律本身,並且勝訴能夠彌補該損害。
德州的這項法律,即SB 1法案或《選舉保護和誠信法案》,在2020年大選後獲得通過,旨在加強選舉安全,特別是針對郵寄投票和選票收集。選票收集是指從選民手中收集已填寫的缺席選票,並將其送至選舉辦公室或投票站的做法…
聯邦上訴法院維持德州對郵寄投票和協助的限制

